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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税注发〔2005〕1号 2005-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成果,强化和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务所设立业务工作点必须实行备案管理
在2004年全市税务代理工作专项检查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中“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规定,我市未经总局批准而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的57个税务代理分支机构已经全部撤销。被撤销的这些分支机构的相关事务所因税务代理工作发展的需要,经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考察备案后,可在事务所注册地以外的区县设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
(一)工作点的性质及冠名。工作点,即事务所为方便纳税人而根据税务代理业务发展需要,在其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设立的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事务所统一财务核算、统一人事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的办事点。
工作点不得冠以所属区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名,其名称统一为: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第xx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点。
工作点牌匾的材料为钛金底(黄色),字体为xx税务师事务所(黑体)第xx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点(魏书),字体颜色为黑色,工作点牌匾的规格为:长550毫米宽380毫米。
(二)工作点只能以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不能以工作点名义或工作点从业人员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出具业务报告、收取业务收入,包括不得雕刻工作点印章等。
(三)工作点备案管理程序。事务所设立工作点应向管理中心报送“申请设立工作点备案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点备案登记表》(祥见附件1);
2.事务所执业与从业人员花名册;
3.事务所执业与从业人员劳动招聘合同书;
4.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管理中心在收到事务所设立工作点的备案申请报告等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备案管理手续。事务所因工作需要而撤销工作点,必须提前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非执业注册证书的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执业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非执业注册证书),是注册税务师的有效证件。
(一)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只限于执业注册税务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注册税务师如将个人执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租借或转让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即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取消该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二)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非执业注册证书均由注册税务师本人妥善保管。事务所可保存本所在册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执业注册证书、非执业注册证书遗失,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当事人写出补办证书的申请报告,并填报《申请补办注册税务师证书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5),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报管理中心备案登记后予以补办。
执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向重庆市人事局申请补办。
(三)在事务所工作的注册税务师必须是办有执业注册证书或办理了执业注册备案手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应聘到事务所工作,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非执业注册转执业注册的备案手续。
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在事务所执业,要求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时,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办理执业注册转非执业注册的备案手续。
注册税务师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应按规定填写《执业(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变更注册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4)。
三、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备案管理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持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复文件,在事务所注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的10天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中心对事务所执业证书实施备案管理。
(一)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后,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管理中心提出补办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事务所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补发.
(二)事务所应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的特殊性,建立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才库,以确保事务所执业资格随时符合规定条件。
如果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流动后,达不到办所规定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时(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5名以上、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3名以上),事务所应在10日内及时完善执业注册税务师补缺手续,逾期不能完善的,管理中心将收回并核销该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呈报总局注销该事务所。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的备案手续
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执业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税务代理业务.执业注册税务师因故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备案手续。
(一)在市内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由调入事务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事务所同意后,由注册税务师本人到管理中心办理转所备案手续。
(二)跨省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向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转出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开出的同意转出证明,并填报《注册税务师转籍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3)。由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该执业注册税务师转籍注册备案手续。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1.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事务所审查同意后,对该执业注册税务师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事务所所长签字,加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