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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津地税所〔200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企所〔2010〕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停止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