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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申请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结算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申请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结算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4〕747号 2004年12月1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部分条款废止,包括:
1
、废止第二段中“采用上述结算的方式后,各成员单位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当期发生内、外部结算业务的《内部结算通知单》和《对外付款通知单》(样式见附件2和附件3,在两项结算单的备注栏内均应注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复印件,随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2
、废止附件2《内部结算通知单》
3
、废止附件3《对外付款通知单》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