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5-10 云国税发〔2000〕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一问、第二问、第五问废止
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增值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到之前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附:
增值税问题解答(二)
一、问:
增值税的现行法规规定,对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可以免征
增值税,其中的“30%”是指数量比重,还是指价值比重。
答:“30%”是指生产建材产品所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重量占建材产品全部原料重量的比重,而不是建材产品的成本中所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价值占建材产品全部原料价值的比重。
在对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认定、审验和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国税机关要对建材产品的原料中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掺兑比例进行认真审核,防止申报时高报比例和理论配方比例高而实际掺兑比例低而骗取免税情况的发生。
二、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桉叶油、香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取不到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可视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按收购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桉叶油、香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是以农业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加工的工业品,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的范围。因此,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桉叶油、香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取不到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视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收购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液化气的业务是按工业企业依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还是按
商业企业依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行业划分的有关规定,对水、电、气生产经营企业一般划分为工业。液化气属于燃气类,其包装分为瓶(罐)装液化气和管道液化气两种,目前我省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多为购进成品液化气,通过建立供应站分瓶包装或安装管道直接供给客户使用等形式进行销售,就其行为没有生产加工的环节,只是为了便于销售和使用改变了液化气的包装和输送方式,属
商业流通行为。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品液化气分瓶包装或安装管道销售液化气的业务,应按
商业企业依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
四、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和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在计算返还资金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是将返返资金视为不含税金额直接按所购货物的
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金,还是将返还资金视为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根据所购货物的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不是销售货物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是: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
增值税税率。因此,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为不含税金额,按所购货物的
增值税税率直接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在收到返还资金的当期作冲减进项税处理。
五、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云国税发[1999]269号
)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省内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要求实行“预征--结算”办法征收
增值税的,地、州、市、县国税局在上报审批机关[属跨地、州、市经营的,报省局审批;属跨县(市)经营的,报地、州、市国税局审批]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有关地、州、市、县国税局,但对有关地、州、市、县国税局收到抄送文件以后是否需要反馈意见和如何反馈意见不明确。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有关地、州、市、县国税局在接到抄送文件后应在15日内,将意见书面上报审批机关。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审批机关将视为同意予以审批。
六、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