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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1月9日                              宁税地字〔90〕第0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明确如下:
一、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查,上报自治区税务局审批。
三、对防火、防暴、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9]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废止;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失效。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第十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废止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1989.12.21
附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