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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107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0]14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地方税务局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综[2010]20号)规定,现将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限和征收单位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凡在四川省境内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