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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青地税发〔2006208

USHUI.NET®提示: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度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度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改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四条

条款失效   成文时间:2006-8-16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发生的装修费用按以下扣除限额执行:

(一)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二)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二、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时,征收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与房屋产权人姓名一致、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