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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195号 2009-10-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税收协定执行的程序性文件,对于规范税收协定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该《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确保《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2、各地应将《管理办法》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