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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州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州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税征〔1993〕492号 1993-09-21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注摘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务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广州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查验货主托运货物的随货同行发票”,在上级作出新规定之前,暂按如下规定掌握:

(一)固定工商业户销售货物,须持购货方验收、核实货物的规格、质量(级次)、数量和价格后,才开出发票结算货款的,可用销货方开出的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货清单随货同行;

(二)固定工商业户需将货物运出业户所在县(市)派员直接销售或委托代销的,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随货同行。

(三)固定工商业户代外地业户办理收购业务,将货物发运给委托方时,应有受托方开出的代理购销业务专用发票随货同行;

(四)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对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货物调拨,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调拨单随货同行;

(五)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其联营各方与联营企业之间以及联营各方之间相互提供货物,视同销售商品处理,应开具发票随货同行;联营企业向属下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调拨货物,按第(四)点规定办理;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其联营各方向经济联合组织提供货物销售,视同外销商品管理,按第(二)点的规定办理;

(六)建筑安装企业跨县(市)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在业户所在地将那筑安装材料发运往施工地,供本企业属下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使用,视作单位内部调拨货物,按第(四)点的规定办理;供本企业属下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使用的,应当开出发票随货同行;

(七)固定工商业户委托加工产品,将原材料、零部件发运给受托方时,要有委托方的发料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副本)随货同行;委托方收回在产品时,要有受托方开出的工业加工修理专用发票随货同行;

(八)生产者托运自产农、林、牧、水产品的,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农、林、牧、水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随货同行;

(九)到产区向生产者收购农、林、牧、水产品的,应有产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农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