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13 川地税发〔2004〕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川地税发〔2006〕85号
)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四川省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一并贯彻执行。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1: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
印花税的
核定征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第三条核定
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
印花税征收范围,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支情况,对下列应税项目,按生产经营收支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应税项目当事人备方依率征收
印花税: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
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儿),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
印花税;
(三)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
印花税;
(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
印花税;
(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
印花税;
(六)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