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税务局转发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税外〔1994〕210号 1994-04-04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04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个别问题,经口头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国税发〔1994〕44号
通知第二点所述“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上述企业或单位驻外机构,由该机构集中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税款存在困难的,可由其提出申请,经管税务机关批准,由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二、关于境外所得税款抵扣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外币所得和在境外缴纳的外币税款,在计算抵扣限额时,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折算为人民币所得和税款计算该项抵扣限额。
附件:国税发[1994]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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