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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国税函〔2009〕400号 2009年11月0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第一项表述的发票名称《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修订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的规定:“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同时废止。”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4号)”本文第二条第一项表述的发票名称《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修订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一至第四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第六条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26号),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
对新办税务登记、符合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的纳税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手续:
(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通知。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由纳税人填报。并通知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中标厂商或中标厂商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向用户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产品。
(三)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培训。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由服务单位对其进行免费培训,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辅导用户正确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的“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确认和用户注册手续。纳税人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确认和用户注册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五)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手续。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文书经办人员受理并进行书面审核,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转交经办人员分别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手续。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核定纳税人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采集票种核定信息。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对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确认审核,经审核无误的,报经所长审批。
(六)税务机关办理以上事项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核,核对无误的,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进行纳税人税控卡和用户卡的初始化操作,即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用户注册登记菜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从综合征管软件导出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信息,并将税控收款机税控卡信息、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录入,一并写入税控卡和用户卡。
二、发票票种初次核定的标准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
(一)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初次核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电脑版《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下称税控发票)月最高持有数量卷式发票为1卷(每卷100份)、折式发票为25份;最高开票额度为一万元版。
对纳税人日常发票持有数量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额度的审批,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68号)办理,即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可由主管局长授权,经基层税务所审查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做出审批决定。区县分局统一制作授权书,由征收管理科保存。
三、纳税人领购税控发票程序
(一)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后,初次领购税控发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申请领购发票;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二)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持以下资料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通过税控收款机输出打印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即每卷发票的最后两联(103联和104联)。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中的发票使用数据(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并与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在征管软件中登记录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四、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票种核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