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2006年3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6〕334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正确、及时、规范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97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82号
),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查账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粤国税函[1997]08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系统的工作实际,现将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中介机构查账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向社会通告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三、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193号) 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