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五、办税人员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实名办理:(一)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的;(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