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