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破产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破产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地税征〔1998〕10号 1998-03-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破产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要指定专人办理此项工作,每个年度终了后的三十日内,将已办理完毕的破产企业涉税处理事项上报市局备案。
附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破产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破产企业税务管理,促进企业重组、改造,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