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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办〔20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废止;第二条第一、二、三款废止,第三条废止,第二条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经与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市经委、市信息办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促进人才发展税收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发给有突出贡献或有特殊专长人员的奖金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国家科学进步奖和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所得的奖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所得的院士津贴,按照和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118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所得的院士津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所得的特聘教授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所得的“长江学者成就奖”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天津市发放给高级人才的奖金,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人才发展基金奖励高级人才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的通知》(地税二〔2000〕22号)
6、对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得的津贴和获得天津市科技兴市杰出人才奖奖金,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7、除上述规定以外,凡依据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对有关人员发放的其他奖金、津贴等,经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为创造高酬重奖和拴心留人的政策环境,对市教委、市卫生局、市科委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年薪收入,实行以下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