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39号 2000-04-01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2000〕78号抄送件)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中所列的收取城市规划信息等服务费的广州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其收取的服务费应依法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
附件:1.粤价〔2000〕78号
2.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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