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7.23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现将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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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吨 |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原材料 |
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数量 |
桐油 |
桐籽 |
5.2174 |
芝麻油 |
芝麻 |
2.4209 |
豆粕(生产豆油副产品) |
大豆 |
1.3031 |
菜油 |
油菜籽 |
2.8746 |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公告》解读
二、为什么对豆油核定投入产出率时采用豆粕的扣除标准?
答:我省豆油生产企业由于采用工艺不同(浸出法,压榨法等)和原料来源地地的不同,豆油的投入产出率差距较大。但对于豆粕而言,尽管工艺及原料来源地不同,其投入产出率差别不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商省财政厅后,我省决定采用豆粕的扣除标准核定豆油生产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三、公告中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答:依据植物油各生产企业上报和税务机关审核的2010-2011年的植物油生产数量及其耗用农产品数量,以生产数量比重为权数,计算各生产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数量耗用农产品数量的加权平均数,作为公告的试点产品的扣除标准。
四、该公告开始施行的时间?
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 <单位:吨>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原材料 |
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数量 |
桐油 |
桐籽 |
5.2174 |
芝麻油 |
芝麻 |
2.4209 |
豆粕(生产豆油副产品) |
大豆 |
1.3031 |
菜油 |
油菜籽 |
2.8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