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29 云国税发[1999]2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云国税发〔2006〕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企业采取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经营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减少经营管理环节,同时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间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省内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经批准可以采取在分支机构预征,由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以下税称“预征――结算办法”)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一般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属总机构的派出机构,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并且是独资的经济组织;

2、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

3、直接从事货物的生产经营业务,经营活动全部由总机构控制;

4、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

二、对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