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5〕124号 2005-6-8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4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二、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暂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具体由税政、计统部门负责。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预警值,并报省局备案。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制定评估工作计划,确定评估范围和评估重点。重点税源户必须确保每年评估一次,非重点税源户也要有一定的评估面。
四、要根据评估对象存在的问题和疑点,有针对性的地采用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可以分税种进行评估,也可以对地税部门负责管理的所有税种进行综合评估。
五、对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的,有税收管理员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市、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稽查部门负责。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上级地方税务局可以对已经过纳税评估的评估对象进行复审,主要检查评估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发现的问题是否准确全面,证据是否充分,评估结果的处理是否适当,通过复审找出评估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提高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