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改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8-26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的相关税款征收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根据具有二手车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确定的二手车交易价格,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完毕后,只将第一联“发票联”交给售车人,把用于办理二手车落户手续的“转移登记联”暂扣,由售车人持“发票联”前往就近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先对售车人进行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登记完毕后通过“零散税收开票”模块开具完税证,收取税款。售车人缴纳税款后返回二手车交易市场用缴税凭证换取“转移登记联”,并留存其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售车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的不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税款,二手车交易市场直接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