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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确保参保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对部分参保单位实施另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另档管理单位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应暂停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对其实行另档管理;地税部门应暂停征收其社会保险费,将其作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管理。

(一)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情形,已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单位:

1.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经实地调查,已停止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或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

(三)其他经人力社保、地税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参保单位。

二、认定另档管理单位的办法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地税、财政部门建立专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拟实施另档管理的参保单位进行共同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拟实施另档管理单位名单。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编制等部门提供的注(吊)销单位名单筛查出相关参保单位,提出拟实施另档管理的单位名单;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二)项1目规定情形的,由区县社保机构提出拟实施另档管理的单位名单;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二)项2目规定情形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提出拟实施另档管理的单位名单。

2.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区县社保机构和地税部门分别将拟实施另档管理的单位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如遇特殊情况时,可会同当地信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等参与审核。

3.公示及确认。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纳入另档管理的单位,对具备张榜公示条件的,由区县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并通过张榜拍照、录像等方式存档备查。对不具备张榜公示条件的,由区县社保机构通过媒体或当地门户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区县社保机构填制《重庆市实施社会保险另档管理单位审批表》(附件1),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盖章确认后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从次月起实施另档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暂不纳入另档管理,由区县社保机构会同区县地税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再次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4.实施另档管理。区县社保机构从参保单位实施另档管理之月起暂停其征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