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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经总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部门启用新版(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现就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由各省局征管部门统一负责。税务检查证的规格、式样、质量要求、定购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合同样本规定执行。检查证件需用数量由各省税务局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并按规定签订印制合同(质量标准、合同样本、联系方式等详见附件)。
二、税务检查证内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共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税”简称;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