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级地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地税局设办税公开办公室,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管理。办税公开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税公开的各项要求,统筹协调、管理全区各级地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
(二)负责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拟公开项目的审核批准。
(三)对已公开项目的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审核批准。
(四)对有关部门拟暂不宜公开或者不能公开的项目的审核备案。
(五)负责组织开展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其它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发布的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政务信息的办税公开工作。
(六)办税公开的宣传工作。
(七)其它与办税公开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的办公室、税政、法规和征收以及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机构是办税公开的直接责任部门,在自治区地税局办税公开办公室的组织和协调下,根据有关工作规范,负责与本部门和机构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的办税公开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除须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政务信息在本辖区内统筹安排向纳税人进行公布和宣传外,还应当对本级机关制定的与社会公众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及其它根据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详细的公开,保证纳税人能够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办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办税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地税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具体事项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利益和损失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除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外,主要是指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的环节和事项,具体为: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地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