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3〕16号 2003-02-28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6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资金变化而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需按纳税申报期限将免征印花税的资金分类向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申报,各征收管理分局要及时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录入征收系统,以掌握免征印花税的情况。
附件:1.粤地税函
〔2002〕600号2.国税函〔2002〕94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8日粤地税函〔2002〕60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2〕9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