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7]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建立起
土地增值税基础资料库,为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
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奠定基础。
土地增值税基础资料库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转让收入总额、各项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情况,实际
土地增值税税负等。
二、根据
国税发〔2006〕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