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2008-1-15 鲁国税函[2008]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落实“两个减负”工作要求,省局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323号),并对此次清理简并工作中涉及省局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清理。现将文件清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文件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文件范围,是涉及省局下发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相关业务的所有省局制发文件。此次清理工作主要由省局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进出口税收、国际税务等部门共同承担完成。各业务处按照此次清理简并工作要求,依据各自业务职责分工,对归口管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认真梳理。
二、文件清理情况
本次共清理文件15个,涉及税务登记、发票外部管理、证明管理、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优惠管理等48个纳税人具体办税项目。其中:有1个文件全文废止,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流转税有关审批项目申请审批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99号)全文废止;其余14个文件中有48项条款部分失效,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文件清理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文件清理清单》。
三、其他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此次文件清理规定。同时,对各地制定的管理办法涉及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的,要按文件要求一并进行清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文件清理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文件清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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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办税业务名称 |
文 件 |
清理结果及修订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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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流转税有关审批项目申请审批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99号) |
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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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境外劳务不予征税证明》(售付汇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0号) |
第三章第十条第4款:删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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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0号) |
第三章第十条第3款:删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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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售付汇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0号) |
第三章第十条第5款:删除“出入境记录(如护照)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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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8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11号文件中为“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对于外贸企业补办报关单未规定附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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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79.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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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6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87.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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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新办认定”内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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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内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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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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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二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19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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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二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19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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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二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19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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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二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19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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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二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196.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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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二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内容执行。 |
出口企业申报备案合同相关货物出口退税时提供《备案合同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实行合同备案是对出口企业申报2006年9月15日至12月14日出口货物的临时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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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四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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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三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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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7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78.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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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9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8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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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7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84.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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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8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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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5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9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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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拆本使用审批(行政许可)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
附件2“(二)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3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报告4 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增加:“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需报送的资料:纳税人提出书面清单,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份数、起止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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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资格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
附件2“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 《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5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7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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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
附件2“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 《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5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7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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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行政许可)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
附件2“(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1.《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原件)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增加资料:“1.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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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82.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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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80.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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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 |
第一条第二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9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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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
附件2“(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3、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原件)5、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增加:“《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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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83号) |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 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2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及以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待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后,再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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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
附件2“(一)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的许可-6、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异地经营领购发票申请报告7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原件)8 如提供保证人的需要填写发票担保书”;修改:“3 税务登记证副本,5 购票员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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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计算机开票(行政许可)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
附件2“(三)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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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行政许可)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
附件2“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3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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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认定资格年审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4号) |
第九条,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45.税务认定资格年审”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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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税务认定资格年审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243号) |
第二十七条,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45.税务认定资格年审”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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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税务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243号) |
第十一条,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34.税务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关规定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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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格认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243号) |
第十三条,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33.税务资格认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相关规定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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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 |
第三章第六条第一款第8项,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85.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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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24号) |
第一款第一条,去掉(2)(3)(4)(5)(8)(9)(10)(11)条,只保留(1)(6)(7)条,增加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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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备案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175号) |
省局要求上报的相关资料不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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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增除外)(行政许可)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92号) |
附件2“(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项:删除“2 企业提供省、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是否可在规定区域内开具普通发票的文件。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增加:“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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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35号) |
第七条,删除:“(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三)当期资产负债表、当期资产负债表和应上缴、弥补款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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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税务证件报告、注销税务登记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2号) |
“三、注销税务登记,”项。删除第“(三)”款;“五、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项,删除“第(三)、(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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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101号) |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1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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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83号) |
第四章,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
待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后,再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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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代开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72号) |
第十三条,修改为“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2.《税收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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