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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865号              2006-09-19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