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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178号 2004-08-1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最近我市相继发生了虚开、代开运输发票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案件,为了坚决有效地打击这种偷逃骗税行为,登记、征收、稽查系列和有关部门要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税务管理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我市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新办货运企业的核查管理

(一)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登记部门须对企业申请报送的登记资料进行认真严格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经营地址、租赁合同等情况,核实其有否办理虚假登记。发现资料有可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反馈信息。登记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二)对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规定,到企业注册的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范围:

1.核对业户提供的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是否相符。

2.核对业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核对企业报送自有车辆情况。包括车辆等运输工具状况、载重吨数以及数量等资料,审查其是否具备经营货物运输的能力。

二、加强对纳税人认定资格的管理

(一)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业户,各征收单位在2004年9月15日前按照本文第一点(二)的要求重新进行实地检查,经审核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在货物运输企业办理跨区变更手续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已办理的认定资格信息及时通知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征收单位要在2004年9月底前,将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名单、资料报送各自对应的稽查局选案科备案,报送的资料包括业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认定的时间、认定证书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后则按月报送新增(或减少)的业户名单、资料。

三、强化货物运输业的税款征收管理

对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包括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使用印有本企业衔头的全国联运发票的企业,在供票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其认定资格,要强化发票验旧售新的管理,审核旧发票时不但要验领、用、存的数量,而且要与申报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检查上次所售发票开具是否已申报纳税。

(一)对自开票纳税人申请领购货物运输发票应根据企业运输的经营规模、实际的运力总量实行限量供票;如果运力总量与用票数量不配比的,可通过验旧售新及日常检查情况跟踪调整企业购票数量。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申请领购货物运输发票,原则上根据该单位每月代开票量实行限量供票。

1.在发票供应环节,要辅导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填写《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提供发票使用情况及申报纳税情况资料,交由管理部门核对企业发票存根联的开票金额与企业的申报纳税额是否合理,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汇总清单是否相符;对不相符或有疑问的管理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

2.在日常征收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比对申报总额与发票清单软盘记录总额是否一致,确保按发票计征税款,保证传输到国税局系统的是已缴税的发票信息。

3.对用票量大而开票金额低于申报纳税额的,通过采取抽样调查方式核查。如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应及时交由稽查部门查处。

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业户开票金额明显偏低,可能有“大头小尾”的嫌疑,可发函到受票方主管的税务机关协查。协查的具体操作办法,应根据《转发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09号)第一(一)的第5点进行操作,即各单位统一将需办理的协查信息送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由稽查局选案科负责协查信息的登记、汇总、传送,并对回复情况进行督办。

(二)加强内部管理的监控。对代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前台申请开具货运发票,除核查必备资料外,应按月将企业开票资料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保存封面上注明发票的起止号码,以便备查。

(三)对领购货运发票的单位,要做好发票领购登记簿的记录,并填报《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交发票管理部门备案检查。

(四)检查开票单位的发票开具使用情况。通过国税局发票协查,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发票、虚开发票以及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新版的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从2004年8月1日起启用,旧版的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