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规定,2018年6月15日重新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规定,现就调整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