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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6〕275号 2006-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2006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到白云区地税局三元里税所视察,就强化货物运输业征管,特别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谢局长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货物运输业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部署,明确分工

各征收单位的税政、发票、计征(前台)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市局将组织开展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发票管理检查,具体有关事项另行下发通知。通过不定期的检查,不断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升征管水平。

二、责任挂钩,严格把关

各征收单位要严格审核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资格,将审核把关和执法责任制进行挂钩。在资格认定或年审时,由税政部门派员协同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对经过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资格认定或年审通过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取消其资格。

三、票表比对,强化审核

(一)调整自开票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由每月15日前申报纳税改为每月10日前申报纳税。

(二)自开票纳税人在完成申报纳税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和开票信息比对。自开票纳税人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允许扣除运费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各征收单位应在所有的办税服务厅设立货物运输业征收专窗,由前台人员接收自开票纳税人报送《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并对《清单》、电子信息和申报纳税记录进行审核比对。前台人员必须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89号)的规定进行比对。在比对过程中,前台人员要对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发票纸质清单汇总数、电子信息以及申报缴纳税款数进行核对,比对申报总额与发票清单总额是否一致,开票信息与申报时发票清单是否一致。审核发现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比对完成后,前台人员将开票信息和《清单》移送管理部门。

(四)为加大票表比对力度和准确性,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要借助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根据《清单》、申报记录和自开票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开展二次比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下户进行检查。

四、重点稽查,严厉打击

认真落实开票单位的发票开具使用情况核查工作。各征收单位在检查中发现业户开票金额明显偏低,存在“大头小尾”嫌疑的,可发函到接受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协查。核查过程中发现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