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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征花税的通知》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征花税的通知》
税三〔1989〕379号 1989-06-26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执行。对该文第三、四点规定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征收印花税,并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底前由应税单位汇总交纳或贴花完税。逾期交纳或贴花的,应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如文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5月29日    (89)国税地字第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