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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9〕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 国税函〔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加强监督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税务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