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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办函〔2006〕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10〕386号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四、临时登记纳税人或无照经营纳税人
临时登记纳税人和无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按15位进行编制,编制方法为:L+税务总局征管软件税务机关代码第2位至第9位 +顺序码(6位)。后6位顺序码的编制规则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编制。粤国税函〔2004〕252号第二点关于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编码方法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