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6〕173号 2006-8-15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征管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6]175号
,以下称“175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的有关规定和
175号
文的具体要求,及时办理受灾纳税人有关税收减免申请事项,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减少灾害影响。
二、做好税收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受灾纳税人宣传解释政策,确保政策惠及灾区的所有受灾纳税人。
三、各单位区(市)地税局应认真统计分析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按月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市局汇报。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困难,请及时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处室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8月2日 粤地税发[200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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