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
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依据合理的分配计算方法,准确、详细计算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妥善保管有关计算数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产品种类较多、结构复杂,按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有困难的,可提出适用其他合理计算方法”。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颁布时间:2015-01-31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豫国税公告[2015]1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5]1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款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税务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
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