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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依据合理的分配计算方法,准确、详细计算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妥善保管有关计算数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产品种类较多、结构复杂,按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有困难的,可提出适用其他合理计算方法”。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颁布时间:2015-01-31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5]1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5]1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款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税务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1月31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生产棉纱过程中添加非农产品原料进行混纺的,应根据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皮棉耗用比例,计算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纯棉纱的销售数量,再根据豫国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混纺产品皮棉耗用比例=该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皮棉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当期某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纯棉纱的销售数量=该混纺产品当期销售数量×该混纺产品皮棉耗用比例

当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纯棉纱的销售数量×规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皮棉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三、试点纳税人利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棉纱进一步加工其他产品的,应根据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自产或委托加工棉纱的耗用比例,计算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不同棉纱的耗用数量,再根据不同棉纱对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计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其他产品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采用气流纺工艺生产纯棉纱的,应根据棉纱中皮棉耗用数量计算该产品中皮棉耗用比例,再根据豫国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的纯棉普梳纱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所称耗用的皮棉不包括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废棉、落棉等除皮棉以外的其他原料。

五、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之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的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六、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