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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74号                  2007-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告的权限与额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进行欠税公告。
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局)所辖纳税人的欠税,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告;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地方税务局公告;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公告。
二、关于欠税的审核与确认
为确保欠税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季度(半年)终了后,根据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中欠税统计表,逐户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等逐一进行审核,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告知书》,交由纳税人确认后,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统计表》以及需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公告的《欠税公告审核表》,以清册的形式逐级报送至县级地税机关审核、上报或公告。纳税人有异议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复核,复核时间超过本次公告日的,应说明有关情况并在下一次公告。上级地税机关收到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统计表》以及需由本级公告的《欠税公告审核表》后,应进行复审并在本级权限范围内公告欠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