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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7〕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88号,穗财发〔2006〕122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后,在执行中仍有部分事项尚未明确的情况,为确保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问题

根据《通知》第一点的规定,企业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当年技术开发费预算表(复印件);

(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复印件)。

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问题

根据《通知》第三点的规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年度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