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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135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8]27号规定,省局发文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一条除第一款中“对个别单位因设备原因导致发行和发票发售同机使用的,发行和发票发售人员必须严格分开。”外的其他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广东省国税局发文第二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保留第一条第一款中“对个别单位因设备原因导致发行和发票发售同机使用的,发行和发票发售人员必须严格分开。”。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一条其他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废止;广东省国税局发文第二条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0〕3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以下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我市防伪税控机的发行工作由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实行集中发行。对个别单位因设备原因导致发行和发票发售同机使用的,发行和发票发售人员必须严格分开。

(二)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缴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备用税控IC卡由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科负责保管。

二、关于《办法》第二章认定登记

(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到企业填报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认定登记表》),应认真审核并与征管软件中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核对。

防伪税控机开具票面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认定登记须由税政部门审核,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发票鉴定应以此为依据。

《认证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发行部门留存,第二联发票部门或办税科留存,第三联业务科(所)、分局留存。

(二)《办法》第九条中所述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事项发生变化,由企业就变更事项填写《认定登记表》。变更涉及发票限额、用量或领购次数的,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变更涉及税务登记事项的,由办税科负责审核。最后由发行部门凭审核后的《认定登记表》进行防伪税控机发行资料变更。

变更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按《办法》第十条办理。

(三)企业缴销防伪税控机,均应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表》(以下简称《缴销表》)。由征收部门负责抄税并征收已实现的税款、发票部门缴销空白发票,区县级发票管理部门收缴经发行部门解锁后的IC卡和金税卡(以下简称两卡)并向企业开具收缴IC卡和金税卡的《收缴防伪税控系统证明》,发行部门负责IC卡解锁和注销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未办理税控机缴销手续的,对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