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8]203号 2008-11-25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第(一)款中“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省局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中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附后),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我省率先实现现代化、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重要战略举措。《实施意见》立足我省服务业发展现状,对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促进我省服务业大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世界眼光,把认识统一到大力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上来,把思想统一到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推进服务业大发展上来,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持续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积极促进我省服务业的新一轮快速发展,提高我省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和经济竞争力。
二、认真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的征收管理,严格执法;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纳税人熟悉了解;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各市局要对本系统贯彻《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享受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贯彻中的经验和作法,提高政策的执行力。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
(一)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会展业
展览馆、会展中心自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三、代理业
(一)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四)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四、旅游业
(一)公园、动物园等游览景点自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金融保险服务业
(一)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二)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五)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六、科技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