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通告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167号 2005-07-11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99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我市扣缴义务人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下称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细申报的推行对象:2005年首先在具备电子申报条件(包括网上传输和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其他网上申报条件,下同)的高收入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推行到全市所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明细申报的应税项目: 2005年暂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应税项目以汇总方式一并申报。从2006年起将明细申报逐步扩大到其他应税项目。
三、明细申报的内容: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个人收入(包括未达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收入)和个人纳税情况及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