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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9]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法规定需要报批类的减免税。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报批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享受减免税。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条件、权限
第六条 减免税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鼓励类的要积极扶持;对允许类的要从严掌握;对限制类的一般不批;对淘汰类的一律不批。
第七条 减免税具体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企业关闭、破产、撤销后未作它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3、企业严重亏损,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企业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5、省政府及省局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权限:省局为10万元(含)以上、市州局为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县(市、区)局为5万元以下。
第三章 减免税申请 受理 审批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列明减免税理由、税种、依据、期限、金额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闲置未用、受灾或停产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