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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5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统计,近期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数据库中一些地区失控发票的比例较高。经初步核查,其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别地区违反规定将不属于失控发票范围的发票录入到失控发票数据库;二是一些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从而形成失控发票;三是个别企业丢失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形成失控发票。为了保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健康运行,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充分发挥这一系统在打击发票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