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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务税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委托房管部门代征个人销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务税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委托房管部门代征个人销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6月23日 津地税征〔2005〕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个人销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税收的源泉控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经研究决定,将个人销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房管部门)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与所在地房管部门鉴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并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向其委托代征税款的房管部门颁布《委托代征证书》。和平区地方税务局还应与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建立委托代征关系。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证书》的文本,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
二、房管部门对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