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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3-6 甘国税发〔2002〕71号

USHUI.NET®提示: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收发存”制度第六条、“缴销制度”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收发存”制度第六条、“缴销制度”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废止附件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制度》中第四条“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各环节的制度,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登记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制度》,目的是在专用发票管理中抓住主要环节,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水平。现将以上四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