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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4]5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119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以确定抵缴欠税的金额和滞纳金金额,同时填开《申请确认表》(式样见辽国税发〔2004〕161号附件),以确定抵缴欠税的所属期和金额。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