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7〕338号 2007年06月0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228号
)(以下简称
228号
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北京市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30号)(以下简称230号通知)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范围见附件1。
二、分析内容及方法
(一)按230号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消费税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
(二)按
228号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