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196号 2001-8-1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其内容和方法,明确责任,确保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同时要将其《办法》印发给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必要时可组织防伪税控企业有关人员学习。
附件:
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管理(试行)办法
为确保纳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采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利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是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唯一数据来源。
第二条 存根联数据是指防伪税控企业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第三条 存根联数据采集是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存根联数据。
第四条 存根联数据采集由征收机关负责。
企业抄税
第五条 防伪税控企业,每月必须根据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抄税。
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IC卡管理模块中的“抄税”子目录中进行。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必须进行写IC卡、销项备份软盘、打印销项报表等三项工作。对于有主、分开票机的企业,分机执行以上三项工作后,到主机进行汇总,汇总后的主机分别执行写IC卡、打印销项报表、汇总数据输出到软盘等三项工作。
第八条 防伪税控企业写入IC卡中的数据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内的有关数据,内容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汇总数,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
第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销项备份软盘为企业开票后存入PC机硬盘中的数据,主要是开具发票的明细数据。
第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销项报表即对当月的销项清单及统计资料进行打印。打印资料主要包括:销项正数发票清单、销项负数发票清单,销项正数作废发票清单和销项负数作废发票清单。
第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结束后,必须将打印的销项发票清单与企业实际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在销项发票清单上签章。
报税审核
第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在每月8日前,必须持有关报税资料向主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报税。
第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向征收机关报税必须持以下资料:
1、税控IC卡。
2、销项备份软盘,即存有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的软盘(以下简称软盘)。
3、企业签章后的销项发票清单。
4、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使用主、分开票机的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必须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少于开票机数据)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对防伪税控企业报送的报税资料要进行认真地审核。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要按照“责任到人,分人盯户”的方法建立防伪税控企业的联系制度,确定联系人,联系每户防伪税控企业。对报税资料的初审工作由联系人负责。
第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联系人具有下列职责:
1、对未按规定进行报税的防伪税控企业进行催报。
2、对报税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核实企业当月开具发票份数及起止号码(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3、对逾期不报税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4、对提供虚假报税资料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经过初审的报税资料,联系人应在销项发票清单上签字后,才能移交下一岗位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对报税资料进行复审工作由报税岗位负责。报税岗位必须设主副岗。
第二十条 复审工作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报送的软盘首先进行查毒,发现病毒的立即杀毒。
2、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
3、对销项发票清单中的销项发票使用份数与软盘中的发票使用份数进行核对。
4、对报税企业擅自修改软盘报税数据提出处理意见。
数据采集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存入报税子系统。
第二十二条 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应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少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补录”操作,补录完成后,通过报税子系统“磁盘数据稽核”功能将存根联数据传至报税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