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99号 2003-5-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规定,各地务必在今年7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连同有关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管理,落实新版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措施,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3〕8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申请印制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条件
1.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 财务和
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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